安福健康网

闽清法院诉前调解一起涉农纠纷

生活 用户:张宁光 6552℃

日前,闽清法院调解一起涉农买卖合同纠纷,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,被告返还定金后,原告撤回起诉,纠纷得到圆满解决。

据悉,黄某是槟榔芋种植户,在2024年1月底,郭某向黄某采购槟榔芋70亩,双方就采挖出的不同品质芋头约定了价格,约定春节前夕完成交付,并签订协议,郭某向黄某支付定金五万元,约定违约要双倍赔付定金。2月1日开始,黄某陆续采挖芋头40亩提供给郭某,因临近春节,无法找到工人采挖,黄某还有30亩地的芋头未在春节前提供给郭某。春节过后,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争议,郭某将黄某诉至法院,要求黄某双倍返还定金。

黄某接到法院传票后,向法院表示希望调解案件。法官考虑到黄某还有30亩地的芋头未采挖,联系原告郭某,磋商双方继续履行合同,但郭某表示因为黄某未在春节前完成供货,导致与他人的合同也违约了,现在随着时间推移,芋头品质和价格也与协议签订时不同,已无法相信黄某,不打算继续采购黄某的芋头,坚决要求黄某双倍返还定金。

正值芋头的采挖季节,黄某一方面未能与郭某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,另一方面郭某未明确表示解除合同,这使得黄某不敢将芋头卖给他人,若等到案件开庭审理再解决,会耽误农作物的收成,届时损失无法估量。考虑到农作物采收季节性价格的市场变动,法官再次联系郭某,从黄某违约的原因及农作物作为商品的特殊属性出发,居中协调当事人的矛盾纠纷。最终,郭某对黄某的违约表示谅解,双方达成返还定金,未履行合同不再履行的和解协议,郭某向法院撤回起诉。

法官说法:农产品保质期较短,收成时间不仅影响产品品质,价格也会随着市场波动。农户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有时不够规范,一旦出现逾期供货或者产品品质问题,容易产生纠纷。买卖双方在出现争议时,应及时协商解决,如协商不成,应先做好农产品的处理,减少损失,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。建议农户在签订买卖合同时,针对农产品的属性和常见的品质风险进行约定,避免农作物收成后出现争议。(梅法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