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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息诱惑“画大饼” 切勿轻信落陷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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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息诱惑“画大饼” 切勿轻信落陷阱

山东省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

一、基本案情

2019年7月中旬,陆续有几十名邹城籍群众到山东省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,称某小贷公司吸收存款,时间久、数额大,部分资金无法要回。9月17日邹城市邹城经侦大队依法立案侦查。经调查,2014年以来,邹城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委托理财的名义,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大量的存款,涉案价值4300余万元,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为了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,全力追赃挽损,邹城经侦成功破获邹城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,将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,挽回全部涉案资金4300余万元,成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,有效震慑了经济违法犯罪行为。

二、法律分析

随着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,不法分子也不断创新犯罪方法和手段,新型犯罪手法层出不穷,应予以重视。常见的犯罪手法如下:

1.画饼。承诺高额回报,编造“致富”神话。高利引诱,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。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,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,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,等达到一定规模后,便秘密转移资金,携款潜逃。

2.造势。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。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,如组织集体旅游、考察等,还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,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、明星合影,故意把活动选在大型会议中心进行,其场面之大、规格之高,极具欺骗性。

3.吸金。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。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、分红,给参与人初尝“甜头”,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,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,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,还动员亲友加入,集资金额越滚越大。

4.跑路。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“吸金”一段时间后跑路,或者因为原本就是“骗局”人去楼空,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,甚至血本无归。

三、法律条文

1.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】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2.集资诈骗罪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 【集资诈骗罪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四、防范建议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[2010]18号)的规定,以下活动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,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:

1.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,以返本销售、售后包租、约定回购、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
2.以转让林权并代为保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
3.以代种植(养殖)、租种植(养殖)、联合种植(养殖)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
4.不具有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,以商品回购、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
5.不具有发行股票、债券的真实内容,以虚假转让股权、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
6.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,以假借境外基金、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
7.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,以假冒保险公司、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
8.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
9.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;

10.利用民间“会”、“社”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。

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,涉嫌集资诈骗犯罪。明知他人从事上述形式的集资犯罪活动,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,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。

请广大群众合法理财,谨防受骗。任何投资都有风险,千万不要误听误信低风险高回报的宣传。如发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人员,或者发现自己、亲友被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,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