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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调结合高效化解 法治保障“老有所居”

生活 用户:吴川宜 10646℃

老有所居、老有所养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、家庭幸福和睦的大事。近日,武胜县法院坚持审调结合,成功化解一件因设立居住权引起的纠纷,依法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
94岁的唐某系武胜县沿口镇人,陈某系唐某女儿,杨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。1991年,杨某与陈某因夫妻感情不和,在武胜县法院调解下离婚,调解协议约定:共同财产三间瓦房归杨某所有(其中一间供唐某居住至百年归世),其他财产归陈某所有。双方离婚后,唐某在案涉房屋中居住了一段时间后,搬至武胜某养老中心生活。2023年,案涉房屋被征收后拆除,同年12月,唐某搬出养老中心,欲搬回原址居住。唐某与杨某因房屋居住权发生争议,经协商无果,唐某遂将杨某诉至武胜县法院。

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,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,再次组织双方调解。调解中,承办法官抓住双方争议焦点,进行释法说理。考虑到被告杨某与案外人陈某在案涉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,原告唐某现在无房居住,案涉房屋已被征收拆除的现实情况,原告唐某请求被告杨某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无法实际履行。承办法官便单独对被告杨某做起了思想工作。最后,被告杨某主动提出为原告唐某租赁门市一个供其居住,直至百年归世。至此,该案得到圆满化解,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。

本案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房屋权属来源、居住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因素,公平、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,实现案结事了人和,弘扬了和谐、友善、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体现了法律对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护,彰显了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,依法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,体现了司法为民的“温度”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三百六十六条 【居住权的定义】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
第三百六十七条 【居住权合同】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

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
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
(二)住宅的位置;

(三)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

(四)居住权期限;

(五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
第三百六十八条 【居住权的设立】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
第三百六十九条 【居住权的转让、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】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第三百七十条 【居住权的消灭】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百七十一条 【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】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

(汪郑)